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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林县扶贫产业项目规模化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15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产业脱贫,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县“4+X”的扶贫产业项目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带动更多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脱贫致富,促进我县特色产业规模化发展。
二、奖补对象
以高值鱼、山水牛、生态鸡及旅游产业为主导,带动贫困户参与扶贫产业项目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三、奖补标准
(一)种植业
项目规模(亩)
带动贫困户(户)
奖补金额(万元)
备注
50-
5-10
3
经营主体达到一定种植(投资)规模,但达不到对应的带动贫困户规模,按实际带动贫困户规模对应的奖补标准进行奖补
-
11-15
5
-
16-20
7
-
21-25
10
-
26-30
12
以上
31以上
以种植规模达亩、带动30户贫困户为基数,按照每多增加50亩种植面积并多带动3户以上贫困户,则多给予2万元补助,以此类推,同一经营主体或同一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其它
投资额达30-50万元
5-10
3
投资额达51-60万元
11-15
5
投资额达61-70万元
16-20
7
投资额达71-80万元
21-25
10
以投资80万元,带动25户贫困户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多增加10万元并多带动3户以上贫困户,则多给予2万元奖补,以此类推,同一经营主体或同一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
(二)养殖业
项目规模
带动贫困户(户)
奖补金额(万元)
备注
1.养牛规模(头)
经营主体达到一定养殖(投资)规模,但达不到对应的带动贫困户规模,按实际带动贫困户规模对应的奖补标准进行奖补
30-99
5-9
3
-
10-15
6
-
16-20
10
-
21-30
15
及以上
31以上
20
2.养猪、羊规模(头)
-
3-5
3
-
5-10
6
-
11-15
9
-
16-20
12
及以上
21以上
15
3.养鸡、鸭、鹅等规模(羽)
0-0
5-9
3
1-00
10-15
5
01-00
16-20
8
以养殖00羽,带动20户贫困户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多增加0羽并多带动3户以上贫困户,则多给予2万元奖补,以此类推,同一经营主体或同一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
4.水产养殖(亩)
20-30
5
2
31-40
6-10
4
41-60
11-15
6
61-80
16-20
8
81-
21-29
10
以上
30以上
15
其它
投资额达30-50万元
3-5
2
投资额达51-60万元
6-10
4
投资额达61-70万元
11-15
6
投资额达71-80万元
16-20
8
以投资80万元,带动20户贫困户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多增加10万元并多带动3户以上贫困户,则多给予2万元奖补,以此类推,同一经营主体或同一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
(三)乡村旅游业
项目投资规模(万元)
带动贫困户(户)
奖补金额(万元)
备注
-
5-10
3
经营主体达到一定投资规模,但达不到对应的带动贫困户规模,按实际带动贫困户规模对应的奖补标准进行奖补
-
11-15
6
-
16-20
9
-
21以上
12
以上
21以上
15
四、带动要求
1.贫困户与经营主体共同出资参与经营的,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贫困户每年可享受保底分红,年收益不低于入股资金的8%;
2.贫困户以资金或其他资产入股委托经营主体经营的,合作期、保底分红不低于3年,且年收益分红不低于入股资金的8%,合作期满不再继续进行合作的,经营主体须负责退回贫困户投入股金或其他资产,贫困户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经营的,按照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资金委托经营规定执行。
3.经营主体以签订正式合同雇佣贫困户务工一年以上,月平均收入不低于1元,短期雇佣贫困户劳务不低于90天/年,劳务收入不低于70元/天。
4.带动方式符合以上之一或几种方式交叉重叠的都符合带动要求。
五、奖补原则
1.以规模经营主体种养规模和带动的贫困户规模及效益进行奖补。
2.对同一规模经营主体以不同的项目带动的贫困户只能奖补其中一个项目。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带动同一贫困户的,只能计算到其中一家的带动规模,不能重复计算。
3.对带动性强、脱贫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经项目业主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专责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可根据项目建设需求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六、奖补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水、电、路、生产及辅助用房、生产设备、生产设施、生产资料、品牌宣传等投入。
七、奖补资金来源
中央、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财政整合资金。
八、奖补程序
(一)申报
1.申报对象:
符合种养规模和带动贫困户规模认定条件的经营主体。
2.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帮扶干部意见书;
(3)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合作协议,并附贫困户名单;
(4)经营主体提供相关合法凭证复印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5)经营主体购置或租用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共同出资的合法凭证(含合同、正式发票、收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6)雇用贫困户的提供支付给贫困户劳务费的有效凭证。
3.经营主体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
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包村干部、扶贫工作站、财政所、乡镇农林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村委代表等对项目规模、合作协议、贫困户数量、带动效益和奖补建设内容等进行现场核实,形成核实意见。
(三)审批
乡镇政府召开班子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将有关材料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专责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专责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复核意见送县扶贫办。
(四)奖补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专责小组复核意见及县扶贫办拨款申请将奖补资金拨给规模经营主体。
九、其它要求
(一)奖补资金情况需在乡镇、村委进行公示。
(二)不得虚报、浮报奖补项目。对弄虚作假,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追回所拨付的奖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同一个项目在扶持奖补中不重复奖补。
十、本实施方案适用于6年1月-8年12月带动贫困户的项目。已出台的扶持奖补标准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内容来源:上林政府网
综合编辑:上林网(转载请注明出处)